研报

供应链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的采购订单能否作为追款依据

2019-06-05 11:01:26 来源:供应链法律

作者:谭卓然 律师

来源:供应链法律


【知识点: 电子数据的效力】


故事背景

 

1.深圳B供应链公司是B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供应链管理及其配套业务。B供应链公司的采购工作是通过名称为“B供应商门户网”的网站来发布采购订单,由供应商根据发布价格等情况决定是否接受。

 

2.上海F科贸公司是B供应链公司的供应商之一,可使用用户名及密码登陆该网站查看B供应链公司发布的采购信息。F科贸公司通过该网站与B供应链公司签订了三份采购订单,采购订单中有B供应链公司业务人员的电子签名。采购订单约定了采购的物品、数量、单价、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条款。

 

3.后F科贸公司送货到B供应链公司的指定地址,送货单上加盖了收货专用章。B供应链公司的业务人员在该网站中确认F科贸公司送货情况与约定相符,并在网站中形成了对账单可供打印

 

4.F科贸公司开具了发票给B供应链公司,B供应链公司业务人员在该网站上签收收到发票的日期及发票金额F科贸公司后来多次要求B供应链公司支付货款,但B供应链公司未理会,F科贸公司告到法院。

 

5.F科贸公司除了提交送货单原件、发票复印件外,包括采购订单在内的其他证据都是在“B供应商门户网”等网站上打印的资料

 

6.问题:供应链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的采购订单能否作为追款依据?

 

法院说法

 

7.前海合作区法院一审认为

 

7.1F科贸公司提交的证据中除了送货单能够提供书证原件外,其他证据包括采购订单、对账单、发票签收等均为电子数据方式形成F科贸公司也提交了相应复印件。电子数据证据这一种类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

 

7.2法律对电子数据的搜集、证据形式、证据效力有明确规定,主要见《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数据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可视为满足法律法规的原件形式要求F科贸公司提供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经公证的文本与F科贸公司在起诉时提交的采购订单等复印件一致,法院确认这些复印件满足法律法规的原件形式要求。

 

8.深圳中院二审认为

 

F科贸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采购订单和发票等证据,这些证据来自于B供应商门户”的网站和“B发票管理系统”的网站,因这两个网站B供应链公司与F科贸公司交易的平台,B供应链公司并无证据否定该交易平台,因此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应予以确认。


经验教训

 

9.《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其中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供应链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的采购订单属于电子数据,因此,以该形式订立合同是法律允许的。

 

10. 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数据”是证据的八种法定形式的其中一种,即在网络平台发布的采购订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11.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当出现纠纷并提交至法院时,供应链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的采购订单,必须经过“质证”程序,才能依法作为追款依据

 

12.由于在网络平台上的信息、数据等电子数据以书面形式呈现时,只是一份打印或复印的文件,并没有原件,一旦出现纠纷或“赖账”并提交到法院时,某一方就有可能不认可这些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本案中,供应链公司就没有认可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采购订单、对账单等。法院结合《民事诉讼法》、《电子签名法》,以及经公证的电子数据,并经过其他证据的佐证,最终确认了采购订单这些复印件的真实性。

 

13.以网络平台进行交易是一种常见的方式,本案出现的对采购订单等电子数据“真实性”争议是值得注意的风险。结合《电子签名法》等规定,以下几种可能的风控措施供参考:

 

措施1:签订框架协议明确网络平台的交易方式,甚至约定相关电子数据的效力,例如本案中的采购订单、对账单等,并保留好协议原件。

 

措施2以可识别发件人、收件人身份的电子邮件传输网络平台上的电子数据,并考虑进一步以原件的授权文件明确这些电子数据的效力。

 

措施3交易可能出现潜在纠纷,基于网络平台不是自己能控制,并可能出现不能随时调取电子数据甚至出现数据更改情况下,对电子数据进行公证,固定证据。

 

措施4收集并保留相关的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证据,佐证网络平台的交易方式及电子数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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