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

广东金融局:未纳入监管名单的商业保理公司将清退

2019-12-17 09:16:15 来源:中国供应链金融网

回顾205号文要点:

205号文指出,各金融监管局要督促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整改。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各金融监管局要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将其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商业保理企业住所地金融监管局要牵头负责跨区域经营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管。确保2020年6月末前完成存量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并向银保监会报告。

近日,广东金融局树立榜样,官方发布“关于进一步组织开展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总体上“空壳”“失联”企业数量较多、业务异化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影响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组织开展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通知提及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工作的相关步骤,即:以银保监会提出的2020年6月末前完成存量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倒排时间和任务,主要分企业自查、非现场系统核查、现场检查、分类处置和纳入监管名单五个环节,前四个环节可交互实施。

通知第五个环节:纳入监管名单。按照205号文有关规定,将正常经营类企业、非正常经营类验收合格企业和违法违规情节较轻验收合格企业纳入监管名单,填写《广东省纳入监管商业保理企业名单》,于2020年6月20日前报送广东金融局,之后可分批分次报送。对未能纳入监管名单的企业,各市金融主管部门应建立名录库,加强跟踪管理,引导企业良性退出。

确切的说,任何行业在经历爆发式的增长后,最终都会回归本源。

经过巅峰,逐步合规化

据了解,保理是应收账款融资的重要形式,是指债权人(卖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为债权人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债权转让融资、资信评估和信用担保等一系列服务,最终通过利息、手续费、佣金等获取收入。

由于企业对于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需求较大,保理业务在经过野蛮生长后,导致应收账款增速一直高于营业收入,同时意味着更多收入转化为账面数字,而非实际的资金收入。应收账款不仅占用了企业大量的现金流,也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据统计,我国企业在国内贸易中应收账款的到位率平均不到70%,有的企业甚至不到50%,因信用问题每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800多亿元人民币。

商业保理作为新型的金融业务,有着极好的发展前景以及优厚的资金回报率。但是,资金的投入,自然隐藏着诸多风险。而一些屋内倒卖租赁、保理牌照等行为也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正如巴菲特所言“当大潮退去,才知道谁在裸泳”。

当下,监管不断加码,无疑是为了让整个行业更加趋于合规化。

业内人士表示,商业保理不能脱离保理的本质,需要在法律法规、国家的政策法规环境轨道之内,保持一种良好、健康的发展态势,不需要过高的速度,但是需要更高的质量。

拓宽融资渠道,强化行业自律

值得一提的是,保理业务的发展也与企业的融资需求密切相关。

从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增速出现下滑、中短期票据发行利率走高等现象可以发现,企业的融资环境日趋艰难,尤其是中小型企业。2018年我国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141.8万亿元,增加16.2万亿元,其中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136.3万亿元,增加16.2万亿元。

传统的银行信贷缩量、融资成本增加都会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巨大的资金压力。在此背景下,以保理等新型金融模式为主导的融资方式就会大行其道。

官方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年末,我国商业保理企业总数量已突破1万家,商业保理融资余额约为3000亿元,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均已设立了商业保理企业及分公司。可以说,商业保理企业注册地域已经逐渐形成遍地开花的良好局面。

当然,在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商业保理行业也面临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保理公司整体开业率较低,行业监管细节尚待明确,缺乏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和约束机制,保理公司在融资渠道亟需拓展,高额税赋加重了商业保理企业负担,政策阻碍保理业务投保信用保险,外汇结转限制跨境保理开展,人才结构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

因此,商业保理行业发展应当确保监管平稳过渡,拓宽商业保理企业融资渠道,调整商业保理行业税收政策,放开商业保理投保信用保险政策,支持跨境商业保理业务开展,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强化行业自律。

参考资料:

华经情报网:商业保理行业前景及趋势分析

金融时报 作者陈彦蓉:拥抱战略机遇期:商业保理寻求创新转型


附文件全文: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组织开展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粤金监函〔2019〕872号

广州、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市金融工作局:

  今年5月开展全省商业保理行业专项清理排查以来,我省商业保理公司合规经营意识不断增强,经营行为不断规范,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但总体上“空壳”“失联”企业数量较多、业务异化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影响行业高质量发展。为巩固专项清理排查成果,压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组织开展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文关于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监督管理、稳妥推进分类处置、严把市场准入关、压实监管责任、优化营商环境等6方面的工作部署,重点推进落实各项监管指标和要求,稳妥实施分类处置,督促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整改,制定纳入监管名单,健全日常监管制度,防范化解可能风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工作步骤

  以银保监会提出的2020年6月末前完成存量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倒排时间和任务,主要分企业自查、非现场系统核查、现场检查、分类处置和纳入监管名单五个环节,前四个环节可交互实施。

  (一)企业自查。对照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文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企业可登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下载)有关商业保理企业的经营业务范围、经营负面清单,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良资产管理、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资产占净资产比率等若干监管指标和要求,商业保理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进行业务调整,满足各项监管标准和要求。

  (二)非现场系统核查。商业保理企业自行登录广东省地方金融数据快报系统(下称“省快报系统”网址:https://fdrs.gzclearing.com:8088)上传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简历、经审计的近两年(2018年度和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规定的其他资料;通过系统填写近6个月纳税记录、社保记录,并上传佐证材料。各市金融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上传省快报系统资料的完整性作出核查,并及时通知企业进行补正。

  (三)现场检查。完成自查满足各项监管标准和要求,且通过非现场系统核查的商业保理企业可向属地市级金融主管部门申请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各市金融主管部门组织,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重点检查企业落实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文监管标准和要求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必要时,可协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提供企业经营、税收信息。现场检查结束后,各市金融主管部门填写《广东省商业保理企业现场检查登记表》(附件2),并登录省快报系统上报,确保“一企一表”。

  (四)分类处置。分类处置由各市金融主管部门根据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文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组织实施。对“空壳”“失联”等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各市金融主管部门应事前统一通告(通告样式附后,具体内容可根据各地级市清理规范情况进行调整),维护企业权益。要严格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企业整改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整改验收完成后填写《广东省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情节较轻商业保理企业整改验收确认表》(附件3)和《广东省商业保理企业现场检查登记表》,并登录省快报系统上报,防止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

  (五)纳入监管名单。各市金融主管部门按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文有关规定,将正常经营类企业、非正常经营类验收合格企业和违法违规情节较轻验收合格企业纳入监管名单,填写《广东省纳入监管商业保理企业名单》(附件4),于2020年6月20日前报送我局,之后可分批分次报送。全省纳入监管名单由我局汇总各市名单,会省商业保理行业专项清理排查专责小组成员单位确定,并报告银保监会后进行公示。对未能纳入监管名单的企业,各市金融主管部门应建立名录库,加强跟踪管理,引导企业良性退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各市金融主管部门要采取组织宣讲会、印发宣传手册、网站公告等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每个商业保理企业知晓监管标准和要求。要积极营造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诚实守信,合规经营的行业发展氛围。要优化营商环境,主动了解企业诉求,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主动拥抱监管,防止企业误解误读有关政策,产生不必要的恐慌。

  (二)严格企业注册登记和变更。在国家商业保理企业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出台前,商业保理企业的注册登记和变更按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文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办理。确有必要新设或变更的,由各市金融主管部门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形成一致意见,书面报送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查后办理。广东自贸试验区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商业保理企业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落实属地责任。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已设立商业保理行业专项清理排查领导小组的市,要发挥领导小组作用,协调成员单位合力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其他市要进一步落实协作机制,牵头会同级有关部门按我局此前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商业保理行业专项清理排查的通知》(粤金函〔2019〕748号)中明确的部门职能分工开展工作,形成合力。商业保理企业分支机构的监管由总公司住所地所在地区市级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按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文第二十一条办理。深圳市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可参考本通知有关要求自行组织实施。

  (四)严格行业自律。要始终把提高商业保理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激发企业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推动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行风行纪放在突出位置,以行业自身形象赢得社会尊重和信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组织作用,加大对商业保理行业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提升社会认知度,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提高企业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五)及时报送材料。各市完成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工作情况,请于2020年6月20日前书面报送我局监管二处(深圳市有关材料径报银保监会,抄报我局),以便我局汇总上报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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